1、申请: 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 在海关验放后, 应当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检定。
2、受理: 受理申请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实施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
3、检定: 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国家或者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 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 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4、核准: 进口检定合格证书和不合格通知书加盖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印鉴方能有效。
许可期限:
1、受理检定申请的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 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并告知被指定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计量检定机构在15 个工作日完成检定工作。特别情况需要延期的, 必需报受理检定申请的计量行政部门批准。
国内生产或销售的产品
许可程序:
1、申请受理:
(1) 由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 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 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其登记造册, 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并由计量检定机构报所在地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当地不能检定的, 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2、检定: 执行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工作。检定合格的, 发给检定合格证书。对检定不合格的, 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
六、许可办理期限: 计量检定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工作。特别情况需要延期的,必需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更多关相资讯请浏览:http://www.8296333.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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